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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誤殺養女擬判服務令 倒豎嬰兒擲地 官同情患精神病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11/4/fm0a.html
3 k2 l5 P! F0 ^! O$ W【明報專訊】曾在[url=]日本% ]$ n- y: V2 O& H; m' X
[/url][url=]留學
" e8 |9 T( y; c[/url]兼任翻譯員逾20年的單身婦人,去年獨力照顧13個月大的養女期間,因壓力患上躁狂[url=]抑鬱症1 z0 G: e+ ]8 h+ [9 R# N
[/url],一次突然情緒失控將養女「倒豎葱式」擲地,女嬰頭部重創死亡。單身婦早前承認最高可判囚終身的誤殺罪,但女法官認為被告因病才犯案,極可能會判非監禁式刑罰,以[url=]社會服務令/ q) x6 D! b+ {* {. ]
[/url]彌補其過錯。
$ B0 H/ o8 i  c0 Z! x) H, S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以索取52歲被告陳敏音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 O- L& @+ W4 \: L1 m, M- t
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於去年10月18日誤殺女嬰陳彥彤。案件原於昨日判刑,但法官張慧玲指出,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認為被告一直愛惜小朋友,亦為了預備照顧養女而下了很多工夫,若非被告患病,今次事件必不會發生。* ?1 {$ V8 e" n# v# G
指判刑毋須具阻嚇信息
* U, b9 K: {% i6 ^! Q法官又說,被告一直在教會盡心盡意服務社會,認為應判被告非監禁式刑判,若判社會服務令,以當義工的方式抵償其過錯,或可讓被告在心理上好過,而且認為今次是特別事件,被告因患病而犯案,判刑不需要向社會人士發出阻嚇的信息。, h) ]& m- V2 @9 ~2 s, l$ c  Q0 j* D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3月在內地領養女嬰,並於8月2日將養女帶來港。去年10月13日晚上,在被告寓所對面酒店工作的廚工在酒店露天平台吸煙時,目睹被告捉住女嬰雙腳倒吊半空,然後將女嬰擲到地上,如是者7至8次,亦見被告將女嬰倒吊搖晃,後來見被告替女嬰急救。
( V! J- o- x5 t7 j1 P8 e曾訛稱女嬰由床跌下
/ k( P9 I2 C2 m" w5 q' X1 ^% S& K6 A被告當晚10時許將女嬰送到[url=]廣華醫院
9 U4 A) B0 O- q8 w8 Q[/url]時,女嬰已昏迷且無呼吸脈搏,一直在深切治療部留醫,被告起初向醫生表示女嬰由床跌下,但醫生發現女嬰的傷勢有可疑,於是報警。被告警誡下承認當晚因女嬰吃粥後一直不肯睡,並「扭計」大哭,剛從[url=]深圳
- c( L. B7 E' ~5 O+ \9 h* i[/url]返港的被告感到疲累及哭聲刺耳,在情緒失控下犯案。女嬰延至10月1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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