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4 r+ H2 d, w3 c) Z; o: f( [
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 }, @9 Z5 U" ?$ h! z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6 Q5 o/ p4 E5 Y2 B& a# a
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 w( q: c: X6 i4 ]
: Y) ?1 u$ [# }8 c J
' c i* K p3 `8 o. R( @! i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 a1 l' M& `6 E* ^7 h6 l7 u: _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 J. j# Q6 Q3 r0 _
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 U s. Z4 {) U& f t) x
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 ]( S' C; d7 w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 \& A' W4 Q: n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 j! U" A2 G6 ^5 `# T/ ^) |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9 d# p( k, j* Z' k% h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2 B& M" } d z/ u& p' d) q1 J
詠 詩5 \7 e/ R5 q. a3 f& N
9 B; k0 J* J+ j8 |6 x, R# x* |1 L6 i$ W! i8 @1 G9 ]
/ |6 a$ }, F4 x/ @, s
& a3 E5 P/ |5 d5 x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 Z+ v9 G6 k: X% g, o3 R. K/ Q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 K( V* Y: G5 ~8 {/ P/ W9 e& R
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1 E5 `! H) G4 k& ]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 O7 \' r8 l, M. _( ~6 \' A3 Q1 d所 內 。
- h9 n! b+ E/ k% u* ]+ N( B# L9 l% O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3 X0 x! U a. i* l) K
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 k0 K5 d+ P- T" R0 o
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 ?& e/ X3 o. b7 O! ?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
& `# N' M2 U8 J- D4 E6 j) h+ C- ~
# X& L0 r+ [ ~+ q6 \& t) ]4 g' o' h4 t2 l7 D# i0 y
/ ?9 G1 t0 q1 l# w: L& n M
" D% O. d+ T* V3 d6 k" F4 i+ c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 y! C z+ q, i; I5 F7 @8 b
6 y; P) p8 V# |! \$ U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 l1 E& Q. T$ @2 `6 i: b$ ~7 w" w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 [( m0 M1 S8 l- A+ V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3 s* C* ~2 V4 R# _
日 再 提 訊 。3 }$ U6 H; [- F; L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 F4 m; L7 u/ t1 Q1 N% ^6 l
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 M! p. ]' C; ?7 R& C# U* ?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 H/ L; y) {4 n" |0 p
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 z& x$ }0 U0 ^7 }( m' y S
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
; s }2 a& }( z9 r/ E I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8 j5 T; ^3 j4 b7 ]1 c& N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2 w& {/ Z' C7 |* s" d% x
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 M& ^0 Z# p& @% a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8 U8 ? x7 C- q; \( J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 Q" J# |, A8 E: V5 j! Q; r8 d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 p* b/ a0 {( G手 調 查 。2 j9 o( {0 R- p w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 p: _( t; y4 l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 K" M: Y6 T' T" J6 ^( A ~% ^
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3 @( h9 `* u8 q0 d' s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 S7 y% Y; @- m# V6 M* i/ x0 T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 N* J% q' S9 a& v( o* K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
# y* O; S" F; y9 Q: `% j2 \. g# J3 W( q1 X- ]8 H$ r
7 I4 o! D+ e6 l
7 M2 G* t* [. d+ Q4 Q
$ q9 p2 Z( Q, B. s0 x
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1 Q/ t6 i7 p3 f4 N3 J3 N3 G/ T* t
7 p( Y. _: L ]3 x2 n% ~
) z3 ^: q$ \7 C; u) C" G x) y# x4 n" T" |: n
. i+ j$ S% k; f' M* u5 T
+ b, G Y ?4 X4 ]2 i2 g" {: y: |( _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 n! n d; v: z" H) |- o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4 N4 c& J! A4 H, D6 ]1 y
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5 a/ [8 V1 M% T6 `! V" w- ]8 k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 T$ d; h1 a' A ^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2 z: U! X( E9 R! f6 H S- q' U
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8 h/ r) s B" m: v5 d0 }: |3 c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 A2 Z: d: ^$ J" s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