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E8 Y0 c) p/ n: y' p) a
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 ?3 \6 i' F- ]% d: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0 E3 W: R# g5 ~. N8 M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
7 K5 H( M: I. f4 E( P
' R. q% i ]0 r+ B3 Y2 X# O( Q4 I( r* n: N5 Y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 ]: q4 E* T- i7 M3 d
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9 d( E/ ?9 g* O7 S; z) I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 {0 m# p4 a# t O# V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8 W- J0 A F- b4 J! W
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5 b4 Z* }2 o5 o9 |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 o9 @; m: ~$ e" @! i% v& ^& I( Z+ D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1 A: _+ I3 g9 J% D% K6 g
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3 v+ x3 P* ~4 ?! p6 [ c& V: X1 l* g
詠 詩
* K! c! _: X6 U8 ~, T& w$ E6 v( y) D4 J1 g
8 s# z" W" a7 H3 B) j9 S
, x0 w) M; E9 [$ Z' `# t8 q9 a
8 N7 l8 F8 S- b7 }0 q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 j0 n! P9 ^$ J- Q0 P( H& e) Z4 }
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 @5 `) ~: r3 s% C, q. W/ f4 g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 p( u/ ?% {* J3 d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6 |% ~6 ?- N. {" g- t" v
所 內 。
- X0 {9 T. P6 W# V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0 I6 q$ [7 A' K7 _. j$ @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 h! O4 J. G% f& u* N2 v* i' k
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 T5 K3 j0 Q/ v0 q# V: B# U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 \, l$ U( I# u! P
1 V2 G, h0 q1 w; _
' q/ P s% y: m$ h" j2 t+ A( s4 ^/ ^3 G9 e$ p
+ S$ e. V6 m2 S6 P
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
0 f* ^5 H7 j2 U( J
& U' _% j9 Q4 F3 d7 m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 X' Q# @% g. t3 ^! z) `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3 H- _! S) q6 r, D" s! |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1 ?) q- Q* z, i& o2 L9 o日 再 提 訊 。0 @/ ^: ], F" x i4 b+ z& v1 P3 F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 J1 h b! w# {7 H! J
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 ~& B" I T h. o
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 Q0 @2 w0 G* B, O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 t/ a; ?, \& M/ F* F/ H4 |$ n9 ~: Q1 F
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 m: z0 ]0 K0 b6 k9 B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 W$ A2 D0 m C7 W! \/ z n
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7 d$ k+ [) w0 b- o( P3 a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 x y: L( C1 R. B0 x% X
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 r, B; q# e( b& a! H! `) o+ ~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8 f1 D! I A- N' g, e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p0 h' \" p7 S2 U! q& O$ X* A手 調 查 。
8 Z% ], B; p" g/ d, m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 ]/ z8 a$ l, L" n) V4 B/ }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 g5 R& w9 q* Q2 }& U& R3 A
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7 X, Z2 j; N( \! A9 n( ?
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 K5 m W, L$ Q2 p! m) k+ |8 s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 m7 {: }3 s2 C! i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0 w/ z9 t# B& V7 L
2 }1 E6 @5 B; v# s3 x$ n* _
! U) `- H+ y0 ~' ?
+ Z2 b/ G$ V* C7 ]* k$ _
( ~1 I+ N8 Q0 V- H9 D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5 K" n4 v/ W: }" M- R4 v X
0 ^1 ^3 ?5 ?; |- ^, ?
0 c3 @2 k' r& t7 V8 T
# t' V1 x; ?9 P/ Q8 |
0 N v2 {8 d' q/ N0 j- w+ C" p
, d' M& Q0 W; ^9 `; ?$ \, I; F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7 b( K# y: V, D, f
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 J8 z8 c$ h# O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 ^" V7 n: x8 s5 i9 ]0 B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 F4 ^# T% c8 M; Z' K2 \
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 W$ X4 G" `# t/ j- F3 e) C0 T+ S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 w$ n/ X+ T7 U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 c" ^0 P4 W0 l9 B3 |/ i' E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