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幾個憲法概念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4h6t*@l|o`,w!yr8VR S(gO
憲法的作用,在於定下一個國家/地區的政府的行為,通過的法令的守則和公民權利,規定政府責任是保護公民權利,任何行為不可構成侵犯/剝奪公民權利的後果,憲法且凌駕所有的刑事法或者民事法JRG?H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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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或者政府機構所有行為,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都受憲法的規範,權力是憲法賦予的,在理想的民主制度和全民主權下,憲法制定是全民的,不過一般透過民選代表製定
根據洛克(JOHN LOCKE), 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是政府只能做法律明文容許的事情,裡面包含的原則是,政府是受到法律約束,而且比普通市民更大,政府行為是遷就市民,而不是公民遷就政府,政府的權利可以加更可以減少,但公民的憲法權利,按照憲法是要用最寬鬆的解釋擴大的-nB\"g4d d5Y&P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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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立法機關通過法令限制人權或者行政措施違反人權,司法覆核下違反哪個憲法條文,法律必須廢除,例子有以前小學參加中學派位,分開男女兩隊成績分派學位,違背基本法男女平等原則,裁定違憲(性別歧視條例是根據基本法其中人權法而訂立的條文,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也同時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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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由於只是守則和權利的陳述,不會牽涉或者說明具體行政、法令執行的細節,因此裁定甚麼是否違反憲法,不在於憲法又沒有寫(除非針對某條有相關的法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ar ~P9j3h H|
憲法明文說的而行政、法令執行違背當然不可,但是憲法明文沒有說的,做或者不做,不是那麼簡單黑和白的判斷
舉例一,去年五區公投,基本法沒有說不可以公投,此外基本法規範的是政府行政機關的行為,對發動公投的議員或者都沒有所謂違反憲法
舉例二,這次政府「遞補機制」,政府辯稱基本法沒有說一定要有補選
那麼政府在「遞補機制」如何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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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條文層次r4W.]6?Tjb['K
基本法第68條說明,立法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J#i*J8S2l,D0v&Lu9G
選舉必然牽涉參選、提名、投票程序,政府唯有辯稱基本法沒有說一定要有補選,然後在「遞補機制」建議條文大玩文字遊戲,例如:
在原本《立法會條例》(香港法律542章)35條加入35A就有這樣古怪,欲蓋彌彰的文字:
(8) 為施行任何條例——
(a) 根據第(5) 款成為議員的人,[b][color=red]須視為當選的議員[/color][/b];
(b) 某人[b][color=red]根據本條成為議員的程序,須視為選舉[/color][/b];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