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香港政府使用侵權物品
[侵權]香港政府使用侵權物品此信已寄給明報也將發貼在各網上討論板和新聞組,明報跟進與否敬請拭目以待.YMN;gU*P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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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feedback@mingpao.com[/email]
↑明報編輯部ln(X#h/|(D4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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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www.gakei.com/zzz/canaddcanminus.jpg[/url]4I P)Kws?
↑香港政府在會議時使用的相片,也是明報的攝記所攝,m qi!Cw z/KD
很明顯地香港政府刪去了相片攝影人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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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www.Gakei.com[/url]
↑相片攝影人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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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47890&fpage=1[/url] DI\H;}.KWs*h Z
↑從這裡可知道香港政府在複製、刪改和使用那些網上的個人網頁相片前,
並沒有與相片攝影人聯絡,即使香港政府不尊重香港市民,(T6I+O'rWum2[K
但基本禮貌也應懂吧,難道說為民生討論便可不理會基本禮貌?
抑或是一張相片不用付出,香港政府便可剝削黔黎?!;Yf1m*z1Z
香港政府,剝削黔黎,塗毒天下,政非民和.[TC1Jc+_
在一片打擊BT侵權之聲中,香港政府竟公開使用侵權物和做出網上侵權行為,
更作出刪改動作.7x7w5u8ws,d fV6S
BT沒利益也等同販賣盜版要入獄4個月,
香港政府複製、刪改和使用網上的個人網頁相片,卻連唔該也沒一聲,不知這等同甚麼呢?要判甚麼呢?抑或州官放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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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把這封信轉交給1823政府熱線跟進7P}pM3U$} \
[email]euenq@eu.gov.hk[/email]
[email]Tellme@1823.gov.hk[/email]t`4h h3s)P4Zu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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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http://www.gakei.com/zzz/canaddcanminus.jpg[/img]_c/gk3k,sC0eC
[img]http://www.gakei.com/lar/20050109.jpg[/img]xk+[^D$Y
[img]http://www.gakei.com/lar/20050417.jpg[/img]q&KDF,E*J)x g0Uy1q
[img]http://www.gakei.com/nd1/nd2094.jpg[/img] ****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 [color=Blue]根據香港法例, 我覺得未必有得告....[/color]:o7j:z[ Ca eH
lR5m`I
[b][color=Blue]章: 528 標題: 版權條例 憲報編號: 22 of 1999 5v5U,_2u{DYQ^
條: 54 條文標題: 立法會程序及司法程序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u$IaO&|+ZiRv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NS+s2R)O@9q
公共行政
(1) 為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
(2) 為報導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但這不得解釋為授權任何人複製本身是該等程序的已發表報導的作品。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0`Qk/w-Q+DsS~
[比照 1988 c. 48 s. 45 U.K.][/color][/b]
[url]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dc4deb339431c9b7482564f3000f6090?OpenDocument[/url]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so1874[/i] at 2005-11-20 05:35 AM:PI+K{8T'~"T
[color=Blue]但這不得解釋為授權任何人複製本身是該等程序的已發表報導的作品。.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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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好明呢句點解....
環運局侵權擅用網上圖片 認「無心之失」
[color=Blue]【明報專訊】環境運輸及工務局長廖秀冬(相關新聞 - 網站),聯同運輸署長黃志光,上周在立法會上公布巴士票價可加可減機制,但當日簡布的幻燈片,卻有數張相片取材至網上,被網民批評為侵權。[color=Red]運輸署強調只是「[b]無心之失[/b]」,並已向事主道歉。但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大力打擊侵權,內部卻知法犯法,反映官員意識不夠。[/color]'g(^u Z+^
事緣環運局一眾高官,包括廖秀冬和黃志光,於上周四出席交通事務委員會,向立法會議員講解調整巴士票價和申請新專營權事宜。)`/Sm1@)H
其間,黃志光以幻燈片講解有關內容,其中一頁題為「巴士每天乘客約400萬人次——是香港最多人用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幻燈片,採用了3張巴士相片。用作立會簡報配相 事主閱報發現uU%Wz+U%tJ
}7_X0?#mGu%a
不過,事主李先生翌日乘搭飛機翻閱《明報》時,見報道中的簡布幻燈片所採用的3張相片,與自己所攝並上載於自己網站的相片一模一樣。事主在一個巴士討論區揭發事件,並留言﹕]「我就唔介意,不過政府做都咁唔顧知識產權,咁學咩人打擊翻版」,而網友亦紛紛討論此舉是否犯法。
運輸署及本報日前分別收到一封電郵,投訴政府侵權。運輸署發言人承認,署內的確有職員從網上下載了3張巴士相片,作為製作幻燈片之用,事後已向當事人道歉。對於會否處分有關同事,發言人指要經過內部檢討和進一步調查,但相信只是個別事件,「[color=Red][b]無心之失[/b][/color]」。
議員轟官員意識不夠C,o1]]+| 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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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聯絡了事主李先生,他表示,拍照後將該3幅相片上載網頁只是個人喜好,在此事上並無損失,亦已收到運輸署的信件,就此作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