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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誤殺養女擬判服務令 倒豎嬰兒擲地 官同情患精神病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11/4/fm0a.html# R6 u% d, b' c0 ^
【明報專訊】曾在[url=]日本
# Y, F) V1 U$ C4 k3 d[/url][url=]留學
% l" f# H) n6 S; m( E. @0 z[/url]兼任翻譯員逾20年的單身婦人,去年獨力照顧13個月大的養女期間,因壓力患上躁狂[url=]抑鬱症$ n& q6 |4 L0 a! U0 t7 T9 P( X
[/url],一次突然情緒失控將養女「倒豎葱式」擲地,女嬰頭部重創死亡。單身婦早前承認最高可判囚終身的誤殺罪,但女法官認為被告因病才犯案,極可能會判非監禁式刑罰,以[url=]社會服務令  r' G; @" ]7 f$ T
[/url]彌補其過錯。
3 `# [: u3 G; {6 a: Y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以索取52歲被告陳敏音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H0 e/ S( p/ I& Z( x) s
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於去年10月18日誤殺女嬰陳彥彤。案件原於昨日判刑,但法官張慧玲指出,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認為被告一直愛惜小朋友,亦為了預備照顧養女而下了很多工夫,若非被告患病,今次事件必不會發生。
9 }& g- v8 B- w! k0 O9 o  X/ V8 ]' e指判刑毋須具阻嚇信息: i4 w! s+ k2 D' i1 f( I9 g, g
法官又說,被告一直在教會盡心盡意服務社會,認為應判被告非監禁式刑判,若判社會服務令,以當義工的方式抵償其過錯,或可讓被告在心理上好過,而且認為今次是特別事件,被告因患病而犯案,判刑不需要向社會人士發出阻嚇的信息。0 Y* D, Y  Q' A% b5 D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3月在內地領養女嬰,並於8月2日將養女帶來港。去年10月13日晚上,在被告寓所對面酒店工作的廚工在酒店露天平台吸煙時,目睹被告捉住女嬰雙腳倒吊半空,然後將女嬰擲到地上,如是者7至8次,亦見被告將女嬰倒吊搖晃,後來見被告替女嬰急救。
5 d- G% w' w8 t: j曾訛稱女嬰由床跌下) ~, |9 r8 p2 c; @3 M6 U- b; A5 ?. w
被告當晚10時許將女嬰送到[url=]廣華醫院9 d, {6 R! u5 X5 r: U8 ^7 j
[/url]時,女嬰已昏迷且無呼吸脈搏,一直在深切治療部留醫,被告起初向醫生表示女嬰由床跌下,但醫生發現女嬰的傷勢有可疑,於是報警。被告警誡下承認當晚因女嬰吃粥後一直不肯睡,並「扭計」大哭,剛從[url=]深圳  C" Q  ?( P. Q/ `
[/url]返港的被告感到疲累及哭聲刺耳,在情緒失控下犯案。女嬰延至10月1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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