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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誤殺養女擬判服務令 倒豎嬰兒擲地 官同情患精神病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11/4/fm0a.html% \9 D; a* I. h# M* H: q9 x
【明報專訊】曾在[url=]日本" U* F3 I5 j% S' _$ b" i
[/url][url=]留學
2 r+ H1 h4 g) E3 _  r[/url]兼任翻譯員逾20年的單身婦人,去年獨力照顧13個月大的養女期間,因壓力患上躁狂[url=]抑鬱症
- C- D+ ]/ Z, g4 t[/url],一次突然情緒失控將養女「倒豎葱式」擲地,女嬰頭部重創死亡。單身婦早前承認最高可判囚終身的誤殺罪,但女法官認為被告因病才犯案,極可能會判非監禁式刑罰,以[url=]社會服務令
9 X- i' `) {0 S( e2 i4 e[/url]彌補其過錯。
! S7 L6 W  H" t* e, k% x" f, D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以索取52歲被告陳敏音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n# U8 q. D% l
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於去年10月18日誤殺女嬰陳彥彤。案件原於昨日判刑,但法官張慧玲指出,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認為被告一直愛惜小朋友,亦為了預備照顧養女而下了很多工夫,若非被告患病,今次事件必不會發生。1 H( X2 Y. N, M/ F
指判刑毋須具阻嚇信息
$ ?8 ?; o' {; k$ a& p( R法官又說,被告一直在教會盡心盡意服務社會,認為應判被告非監禁式刑判,若判社會服務令,以當義工的方式抵償其過錯,或可讓被告在心理上好過,而且認為今次是特別事件,被告因患病而犯案,判刑不需要向社會人士發出阻嚇的信息。
6 d1 Q: e7 U2 R! P9 T( F3 e1 N&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3月在內地領養女嬰,並於8月2日將養女帶來港。去年10月13日晚上,在被告寓所對面酒店工作的廚工在酒店露天平台吸煙時,目睹被告捉住女嬰雙腳倒吊半空,然後將女嬰擲到地上,如是者7至8次,亦見被告將女嬰倒吊搖晃,後來見被告替女嬰急救。
/ X* y/ z8 I6 g0 o  _曾訛稱女嬰由床跌下- o8 z, ?% s( L  f% }; f
被告當晚10時許將女嬰送到[url=]廣華醫院
/ }+ K# ~2 c9 o2 A( E& Q[/url]時,女嬰已昏迷且無呼吸脈搏,一直在深切治療部留醫,被告起初向醫生表示女嬰由床跌下,但醫生發現女嬰的傷勢有可疑,於是報警。被告警誡下承認當晚因女嬰吃粥後一直不肯睡,並「扭計」大哭,剛從[url=]深圳5 R8 W8 y' i6 H( i! H
[/url]返港的被告感到疲累及哭聲刺耳,在情緒失控下犯案。女嬰延至10月1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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