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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8 11: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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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知法犯法 環境局副局長潘潔700萬村屋僭建
【明報專訊】僭建風波愈揭愈大,繼4名立法會議員被揭在寓所加建僭建物後,本報再發現環境局副局長潘潔居住的大埔汀角路沙欄小築「豪華村屋」,亦懷疑有最少3項僭建物,包括在天台加建玻璃屋,並放置了巨型太陽能熱水爐,更嚴重的是,潘潔涉嫌把2樓及3樓的露台圍封,改建成房間。潘潔透過環境局發言人回應時,無正面回應是否僭建,但稱「已委託工程公司審視,根據專業意見作出相應改動以符合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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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狠批,潘潔身為政府主要官員「知法犯法」。 ! t3 `8 l)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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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潔:會作相應改動4 H; F; ^! t7 g3 w! }0 d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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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潔居住的「豪華村屋」,位於大埔汀角路沙欄小築226號,村屋樓高3層,坐擁無敵海景。翻查資料,潘潔是在2009年中以700萬元購入,與本身是內地學者、曾參與八九民運的丈夫甘陽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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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敵海景 與夫聯名09年購入; b; T2 k9 V( w+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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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到現場觀察,發現村屋天台搭建了一間簇新的白色玻璃屋,佔天台逾一半面積,玻璃屋旁放置了一座巨型太陽能熱水爐。更令這幢村屋與鄰居「截然不同」的,是潘潔寓所的2樓及3樓露台,明顯被「改建」成房間一部分,除以石屎砌出圍牆外,更裝有玻璃窗,與隔鄰的樓房以鐵枝圍成的露台有明顯不同。+ f, w n$ l& S! `" ^2 D- @
D- V" ^" s! D本報再翻查城市規劃委員會資料,沙欄小築所屬地段為「鄉村式發展」,只限興建新界村屋,該地段未向城規會申請改變用途,換言之建築物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的規定。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121章),要求有關地段的建築物露台必須「並非圍起」,樓宇高度限制為27呎及不得超過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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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 V( o% L) }7 e" t未向城規會申改變用途: v' r7 ^; F3 X2 h*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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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昨日把潘潔寓所的照片交給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測量師分析,該測量師認為,若潘潔改建寓所前未經屋宇署審批,則加建天台屋屬僭建,將露台改建房間,更明顯是違反現行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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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傍晚記者再致電潘潔求證,她只著記者向新聞官查詢,環境局發言人隨後回應,潘潔寓所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完全按照機電工程署「在村屋安裝家庭式太陽能熱水器系統指南」安裝,符合相關規格;至於寓所其他部分,則「已委託工程公司審視,根據專業意見作出相應改動以符合規例」。但這是否等同承認寓所有僭建物?記者於是再次致電潘潔查詢,但電話已沒有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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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1 j' A% {) t9 a( L1 x% }* k李永達﹕令政府更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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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狠批﹕「如果潘潔沒有好強的理據解釋僭建原因,只會影響她的個人誠信,令人質疑她是否適合當副局長。」他續說,政府在處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上拖泥帶水,所謂的「理順計劃」好像要將僭建合法化,正當此問題成為全城焦點時,又爆出副局長也僭建,事件不但令政府尷尬非常,而且起了很壞的「示範」作用,「副局長都可以(僭建),市民為何不可?結果令眾人爭住犯法!」李永達稱,會在房屋事務委員會上跟進。 |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不如坐底飲杯茶食個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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