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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9 0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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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多位立法會議員被指違規僭建,引發連串風波。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位於大埔康樂園內的寓所,亦被發現加建了玻璃屋。但湯家驊接受本報查詢時辯稱,玻璃屋並非僭建物,因法庭曾作出非常清晰的判決,凡丁屋以外的住宅,只要改建在屋內進行,又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改建就可獲豁免,而相關規定亦可延伸至天台範圍。他又認為,大眾覺得但凡加建玻璃屋,就屬僭建物的觀念是誤解。: U) M5 {9 x. Y. C" c H
; |( e# t4 r( T" W4 p 湯家驊位於大埔康樂園的寓所車房上蓋,加建了玻璃屋,被質疑是否違規僭建。本報昨日聯絡湯家驊,他指車房天台的去水渠有問題,天台時有水浸,故在六、七年前,在車房天台加建玻璃雜物屋。但他強調,玻璃屋不是僭建物,沒有違法。/ c+ I5 }( V7 D2 `/ U }- }2 c& R5 o: }
2 U2 i& h* }- F% G& {; `5 W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解釋,現在多間被指違規僭建的都是村屋,受《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管,他所住的康樂園獨立屋,並非村屋,則受《建築物條例》規管。《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節規定,只要同時符合兩個情況,改建可獲豁免受管限,一是工程要在建築物內進行,二是改建不涉及該建築物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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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包括天台範圍7 Z8 B( [! o9 J% ~8 Z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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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的玻璃屋雖位於天台,理應不受豁免。但湯指,根據法庭判決,豁免範圍可延伸至天台,自己在興建玻璃房期間,同時代表發展商信和,處理一宗「踢契」官司,他當時就以該建築物的天台有僭建物為理據,要求「踢契」,但上訴庭的判詞就清楚表明,《建築物條例》規定在建築物內(in the building)進行工程的豁免規定,不單純表示在室內範圍進行(inside the building)的工程,才可豁免,而是包括在建築物上的天台,因此判他代表的信和敗訴。但這亦證明他在自家天台興建的玻璃屋不屬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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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公眾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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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湯家驊的詮釋,在市區大廈興建的玻璃屋,只要無更改結構即不違法,即使早前被指僭建天台簷篷的街工立法會議員梁耀忠,亦可能沒有違法。湯家驊解釋,自己對梁耀忠的個案的確感到疑惑,但他不知道梁家天台上的簷篷的支柱有否深入地板,以至改動了天台的建築結構,故不能評論,他強調每個個案亦可能有不同之處,不能一概而論。總之他肯定自己住所上的玻璃屋,沒有改動天台的建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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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再三重申,法庭就《建築物條例》下,建築工程的豁免範圍有清晰判詞,並非所有玻璃屋都屬僭建,公眾對此有誤解,但屋宇署對此判決了解不清,亦不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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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指自己清楚玻璃屋不屬僭建,亦不想與屋宇署打官司,所以不會邀請屋宇署人員前往居所視察,規定玻璃屋並非僭建。 |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不如坐底飲杯茶食個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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