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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11: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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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麗娟女甩超速罪
本帖最後由 Geohot 於 2010-8-2 11:43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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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前任常任秘書長李麗娟的女兒劉盈原被控於去年一月廿日在港島干諾道西西隧出口,在時速限制五十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九十四公里行駛。案件審訊時她辯稱隧道口左右兩邊顯示減速至五十公里的路牌,均被其他路牌阻擋,獲法庭接納判她無罪。惟律政司提出覆核,指即使被告看不到車速指示牌,但法例已訂明如無特別指示,任何道路上的最高車速均為五十公里。律政司律師又陳詞指,現場有多個指示車速的路牌,被告說她一個都看不到,實屬不合理,而且一個合理的司機,一定知道在隧道出口需要減速。
! ?) C. a2 q( u$ \+ C裁判官認為,被告即使知道要減速,亦未必會知道開始減速區的起點,且控方並無證供去證明被告指路牌被阻的說法不成立 ,故維持罪名不成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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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9 F. N) Y$ ^, Z6 I/ E! e9 G! X超44都冇事 1 P4 \, `1 A8 T2 D/ F2 o1 e" B% {, J
記得mark低案件NO#...
( c3 L5 X: N2 H下次有咩事攞出黎做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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