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本身是資深大律師,應該知道《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D節亦指出第(3)、(3B)及(3C)款並不准許任何建築工程或排水工程在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但他的天台玻璃屋,明顯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20條(准許上蓋面積)、第21條(准許地積比率)、第24條(樓層高度)及第25條(住用建築物周圍的空地)(Ref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所以,就算同時符合,一、工程要在建築物內進行,二、改建不涉及該建築物結構,但該天台玻璃屋違反了《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的其他規例,因此,該天台玻璃屋不屬於獲豁免受管限的工程,如沒有聘請認可人士用事先向屋宇署入則申請,是有違法的。$ x' k# z. w& r, Z' G/ v6 V
" H8 D d* Y) x) A) l8 k8 s同時,他所指的法庭判決,只是一宗「踢契」官司,而該官司所指的工程及工程建在什麽建築物上也可能與他的屋有不同,因獨立屋和多層式建築物的情況是不同的,所以身是資深大律師,他只是法律界人士,不是建築界專業人士,當有疑問時,就要請教建築界的認可人士,不是自己獨斷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