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774
- 精華
- 0
- 威望
- 196
- 魅力
- 416
- 讚好
- 0
- 性別
- 男
|
1#
發表於 2008-7-7 12:54 AM
| 只看該作者
袋七支煙返港罰$2000
袋七支煙返港罰$2000! S( R! K3 r+ G) v0 _; I5 k" i% Y) f
06/07/2008
; Y5 D( h& w# B& u
) b i' v! R8 K0 E6 i# r# L: {% u! i繼 澳 洲 華 僑 帶 生 牛 柳 入 境 主 動 申 報 亦 難 逃 官 非 後 , 再 爆 出 執 法 部 門 有 法 不 依 、 野 蠻執 法 、 矯 枉 過 正 、 濫 用 職 權 等 劣 行 , 同 時 揭 示 執 法 部 門 宣 傳 法 例 不 力 , 隨 時 害 市 民誤 墮 法 網 無 辜 受 罰 及 留 案 底 。 按 《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 「 出 境 不 足 二 十 四 小 時 , 入 境帶 回 一 支 香 煙 都 要 申 報 」 、 「 買 本 地 完 稅 香 煙 後 出 境 , 再 返 港 時 亦 要 申 報 」 , 如 此法 例 規 定 幾 乎 沒 有 市 民 清 楚 知 道 。 一 名 市 民 返 內 地 袋 回 一 包 只 餘 七 支 在 港 購 買 的 香煙 , 遭 海 關 罰 款 二 千 元 後 無 奈 說 「 次 次 處 理 都 唔 同 , 係 有 法 可 依 還 是 野 蠻 執 法 ? 總之 係 小 市 民 受 害 ! 」
' g: X+ D1 W' S. y9 V5 Q0 l5 E
; m, X5 q( W0 [% Y6 |% ^ k受 害 人 陳 小 姐 每 月 會 三 、 四 次 經 落 馬 洲 口 岸 往 返 中港 兩 地 , 於 今 年 五 月 初 放 工 傍 晚 時 經 該 口 岸 往 內 地 , 至 翌 日 早 上 七 時 許 於 同 一 口 岸返 港 , 過 關 後 遭 一 名 女 海 關 人 員 截 停 , 從 她 手 袋 搜 出 一 包 只 餘 有 七 支 香 煙 的 煙 包 ,指 她 因 過 境 不 足 廿 四 小 時 而 攜 帶 未 完 稅 物 品 返 港 , 須 罰 款 二 千 多 元 。9 v6 m# C8 v2 [4 u0 w. H' R
& I% x2 o' s: `3 \! { K上 次 不 用 申 報 亦 可 放 行- G. K" X& S" A7 ]) E) o
陳 小 姐 向 該 關 員 解 釋 , 上 次 同 是 出 境 不 足 廿四 小 時 返 港 , 曾 誠 實 地 向 海 關 人 員 申 報 身 上 帶 有 一 包 食 剩 的 香 煙 , 查 詢 是 否 需 要 經「 申 報 通 道 」 過 關 , 海 關 人 員 說 不 用 「 直 行 就 得 」 , 質 疑 為 何 今 次 要 罰 款 , 但 該 女海 關 人 員 即 時 態 度 惡 劣 , 三 度 以 : 「 你 依 家 係 咪 同 我 死 撐 ﹗ 」 , 堅 持 向 陳 小 姐 發 出罰 款 告 票 。; s3 P0 ?. g. F
* `" G/ \2 ~" E% \: N$ z* p& `; z陳 小 姐 不 滿 海 關 人 員 執 法 手 法 不 一 致 , 於 上 月 中 再 帶 一 包 只 餘 有 五 支 香 煙 的 煙 包 返 港 , 海 關 人 員 亦 她 不 需 使 用 「 申 報 通 道 」 過 關 , 質 疑 為 何 次 次 遭 遇 不 同 。
% q( I: p0 J: h% s( r0 R3 o5 H2 Z9 P7 i Z5 z( W
在 港 購 買 帶 返 港 亦 收 稅1 U& {- ^& h, h: }
海 關 回 覆 時 指 陳 小 姐 的 個 案 是 六 月 八 日 上 午, 她 離 港 不 足 廿 四 小 時 後 經 落 馬 洲 以 綠 通 道 過 關 , 被 發 現 攜 有 七 支 香 煙 , 她 「 應 使用 紅 通 道 主 動 向 海 關 申 報 」 , 用 綠 通 道 過 關 即 表 明 她 不 作 申 報 , 是 觸 犯 應 課 稅 品 條例 , 而 據 該 例 第 二 條 , 「 應 課 稅 貨 品 亦 包 括 已 繳 付 稅 款 而 後 來 再 進 口 貨 品 」 , 按 其說 法 演 繹 即 就 算 香 煙 是 在 港 購 買 , 持 有 人 離 港 再 返 港 , 有 關 已 完 稅 香 煙 亦 需 再 收 稅。" H- e% q" b% @3 |1 Z1 ~, ~
+ U4 G9 l3 A1 j/ I3 W本 報 昨 日 在 過 境 車 站 查 詢 三 十 多 位 過 關 市 民 , 幾 乎 全 部 都 不 知 道 即 日 出 入 境 而 攜 帶食 剩 的 未 完 稅 煙 回 港 , 是 需 要 經 「 紅 通 道 主 動 向 海 關 申 報 」 , 更 從 未 聽 過 購 買 香 港完 稅 煙 回 內 地 後 , 再 帶 該 包 完 稅 煙 返 港 需 再 付 稅 。
0 |& L, j- N$ Z4 P6 @# q4 _' p3 M8 v% u+ e3 e
宣 傳 不 足 市 民 全 不 知 情
, l2 r* R$ K$ n法 律 界 人 士 黃 國 桐 直 斥 海 關 「 荒 謬 」 , 指 內地 煙 因 未 付 稅 予 港 府 遂 受 條 例 所 限 , 但 從 未 曾 聽 聞 市 民 購 買 完 稅 的 香 港 煙 出 境 後 ,再 入 境 需 徵 稅 的 做 法 , 形 容 海 關 「 矯 枉 過 正 到 離 晒 譜 」 , 更 有 雙 重 徵 稅 之 嫌 。 他 指法 例 立 法 原 非 「 執 你 幾 支 煙 」 , 上 述 做 法 會 有 大 量 港 人 在 不 知 情 下 違 規 , 質 疑 「 個個 七 支 八 支 煙 就 走 去 紅 通 道 舉 手 」 , 海 關 有 否 能 力 處 理 。
! L- a9 @+ j0 m. a1 C0 h6 k# w: g5 ?
他 續 指 , 海 關 指 個 案 中 事 主 沒 向 紅 通 道 申 報 遂 屬 違 規 , 但 澳 洲 華 僑 譚 智 傑 持 生 牛 柳主 動 向 紅 通 道 申 報 , 卻 又 被 告 上 法 庭 , 港 執 法 機 關 根 本 「 就 住 單 去 講 、 自 相 矛 盾 」 , 嚴 斥 執 法 不 均 者 乃 最 差 執 法 者 , 令 市 民 易 於 中 招 , 又 認 為 此 等 法 例 各 地 規 管 不 同 , 「 如 果 你 深 信 係 , 唔 該 你 大 大 隻 字 響 旅 客 入 境 前 貼 出 , 依 家 宣 傳 完 全 唔 足 夠 ! 」
- s- _& E7 }2 a# S! Y
% v, r4 S# f1 B* V! D2 V3 w& F
5 y; A6 d& f) Y# P* D1 w% s) @
東方日報
' G( \( b5 j: x+ V/ F" ` S7 T$ S" C# e; y
政府混帳 海關野蠻 執法荒謬 玩殘市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