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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滿紛 26FUN » 吹水版 » 這個社會還有沒有饶恕別人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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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係營住營住 babafett 係借屍還魂...5 f7 y) W2 j1 {3 v& J2 k2 S# s- D9 I
以一敵眾的網友經常出現, 但每次都是一個接一個, 沒有同時出現的情況, 可疑!
# {+ {* x* p- @. Y9 J9 C* ?) \; z12d3 發表於 2009-12-17 04:55 PM
- H/ D5 T7 |" `* w3 g* [: `
- F0 n0 J0 I% j' ]* H$ nyesterday, 我先至講過 , 英雄所見略同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我現在準備約會一d法律界朋友, 如果告佢誹謗罪有幾多成把握, 可以問佢賠償幾多錢......1 `9 ]7 F4 f3 X9 {, m
係唔係要問版主佢既 ip address......
2 I) g* `& `* z, W! I; J& f- S8 c我知道我好多現實生活上既朋友都係26fun member, 他們知道 hamsubboy 我, 真人是誰, 只係我叫佢地唔好爆......; |6 E. x& k" y4 S7 e. Z
所以我在26fun的身份算是公開的, 行為等同平常生活一樣,
/ @2 W2 f+ v& e$ q. S: Rso 今次唔係網絡吹水, 當真實事情去辦......& V! `% z. Z6 h9 _- Y3 Q/ O# t

* j8 _- F8 y' G* P5 h9 j4 h2 z( r我hamsubboy 醜醜地都係老闆一名, 在大陸有間機械廠, 應該有足夠財力告佢......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w1 S0 X4 y9 h" Q
( *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 L, G# P' T( B8 i# a" T$ w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G2 }& U/ z8 n# @  O7 |2 Z1 l+ |
  •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 ...
- W+ I. v: m2 f5 Mhamsubboy 發表於 2009-12-17 08:27 PM
4 c9 a: m, F/ j
alan, 你以前頭像係唔係一個gif bb?+ g" N, F8 G  G% ~* \; C9 Z
12d3 發表於 2009-12-17 04:35 PM
6 }* _0 g" F. E" s1 V! u6 h- ]係呀!!!
, M/ _# n9 n+ U3 M% Z6 W多謝你記得在下!!! ( P2 C; l9 d7 O/ e+ Z
好撚感動呀我!!!
本帖最後由 hamsubboy 於 2009-12-17 08:33 PM 編輯
: |2 K3 M1 i( j' u4 P; w3 D& O3 ]
* c! k; T  t" {6 v/ k2. 在香港,甚麼法庭會審理誹謗案件?這些案件是由法官還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l6 q0 f. c' m* n% {& F/ [( b0 |' o; B' d8 k  F; \& C( ^& a1 M( h
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註: 區域法院只可頒令最多一百萬元的賠償。
! w& U% \& A; w  D2 W# e/ s/ u在高等法院,誹謗案不一定要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第 33A 條 (香港法例第 4 章),如果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都可申請傳召陪審團。不過,如法庭認為審訊會涉及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需要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拒絕申請人的要求,而不傳召陪審團進行審訊。
2 v2 r1 y! G) L+ [- A/ b+ L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陪審團就會負責決定被告人是否需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呢個哥仔真係有趣到非常!!! 尋晚飲酒緊dvd既我都突然咩都吾做,半途加入~~
呢個哥仔真係有趣到非常!!! 尋晚飲酒緊dvd既我都突然咩都吾做,半途加入~~
+ o) g, V3 r! f+ q0 {; n, [3 halan3015chan 發表於 2009-12-17 08:34 PM
, j0 E8 e4 D$ @都唔知係咪同甘國武係同一個人黎
2 y1 z6 v( }5 b- g1 z: K$ @+ Q/ S4 u5 Q/ m  j7 R4 I7 f

. m5 U2 k5 ]0 a& P噢!!眼大睇過龍添,咁大句都睇唔倒,真係年紀大,眼都壞,以後點昅女?! ( a4 K6 r4 S# z; R5 w- k% _: v8 Y, s
樓主理解事情好表面,去過好多地方就代表你唔是井底蛙?!咁你夠話自己係外國遠完書番來喇,咪又係想用拳頭去決解問題!同無讀 ...
( j1 ^7 i5 J6 \9 v  H$ g" A衰貓 發表於 2009-12-17 02:59 PM
7 Q( h# `& k0 w/ ]% o
閣下所言甚是!好野!
2 e! c& }+ s  |8 m1 k
都唔知係咪同甘國武係同一個人黎
$ a6 ~( k- }/ x# q3 ?6 I8 h  z6 _Winters 發表於 2009-12-17 08:35 PM
1 B3 m  J' ^* g0 {; W) O$ E甘國武會凹水架,當年我x到佢仆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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