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t) k3 Q) Q& b. x% e
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 v7 l1 M( f4 ?% J' R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f, d* ?; O. y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4 S; p+ |8 `* G7 W! J: Q# K
?. a' L0 a; ^0 R9 _3 A' M3 }' |% ]/ P- A* s x& Q( o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 f/ `) a$ `$ P) E1 J7 `- B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 m# F, k& l2 I7 L; n! x
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0 U, o) _8 Q$ k. [) m
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6 a9 ~6 E- w1 s7 O' b) E q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 O6 [0 z( l9 m1 n1 V$ M4 t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 D; u# o( v7 v3 z3 \* {2 z9 I
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 X4 b7 t* t2 h. i1 ]
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 @- H6 B6 T/ Y! _詠 詩
( \8 {- @0 v& t, u1 B
6 ~, T3 S# P0 i E. {0 x5 S6 T9 f
+ Y3 U% x& G' R: y2 \ U; L n
+ F4 W: C c2 {- Y3 K% [) X3 A( O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 t1 [& y, H- D# V3 l0 [. q
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6 b' C* ` z4 T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2 L) @+ Y% h( V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 Y' K* i2 m- J' p) L; I) g所 內 。3 H8 s' X2 f5 e; p7 u6 w7 T- L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 o$ U: s2 C) x# M# f; D7 M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6 s7 }/ x3 y2 K6 |1 c. I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7 J* B# s p% S4 j4 P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
9 X n' j8 M7 k8 i5 Y0 G, _6 H1 A. t' K" A4 l0 d; ^4 b7 f4 R
- ~$ B2 J. l; k0 I6 ~# X% \
7 u4 y( ]2 l$ r' \
h' z1 M# o" B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 d: i) z- v: C+ _
0 g2 p& s3 J3 J( P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 G4 w; X. _ C4 f- C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 d9 m- ~- ~3 F. i$ V
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 R+ }4 h, h t日 再 提 訊 。; m& }5 H$ n: ?( _$ M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 }; {1 _! I3 ^" T/ D! l, A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9 K' Q, L' h4 O, v+ ~, H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 s$ S" K; J8 U$ d$ ~/ ~& ]8 U
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 H) B) `$ C# U' o, k& B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8 x' h3 G9 ]( Q! }# q9 `+ v+ F+ v: q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 U, C4 ?4 Q1 B$ J5 n/ k
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9 t4 t, T J$ a7 C
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 x7 U1 `/ y" [0 r
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9 b, c& t9 M2 f- T7 D; z2 u2 H
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 Q/ S1 }) L% L
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 ?& x A$ h# z: E0 }$ E; L: z手 調 查 。9 ?4 S7 `' M+ n+ g% a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 u2 E; T, ^! {+ i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7 T: y2 {& n7 F) _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 w" t* A4 H3 C* t5 u& u! M" U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 ?& h2 p! h! O- c/ i0 z
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4 X' q7 _6 v. f9 g3 k; O9 X0 _
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
( Z- O: Y# k0 {2 J2 T
5 r$ b4 _; B% z- e
; Z2 B' J% |( Z/ F( T
1 c3 {0 i# |1 [4 m: J; U* n3 N+ L4 I2 w y* M
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
1 P- o- F3 d* G! ~, J. ^
- o [9 j/ u) ^5 i \" @4 _& ^: }/ C. H: M/ }& F
- I* [4 E5 v( r4 j E
: m, K/ c1 G+ y+ s! k* x) H0 z% V' S% V. g1 _# S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 G+ G+ q# N R% w f' _" N6 g
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5 w4 x: l% n1 s2 g9 u( V8 a$ D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
. I, a* y j( v. f T! ^3 J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6 ^6 Z' ~( m+ m) @, h, K0 R& A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0 T0 w9 ?1 G4 e( r4 i: K6 `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 i0 p" U8 M0 f
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4 r. M+ a4 q1 B! ?; E. y {( }! S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